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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学位“撤销授权”高校

时间:2021/05/18  点击:927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通知,公布2020年国内高校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情况。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处理意见涵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以及“硕士专业学位”四个类别。处理意见为“继续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处理意见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认定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在此次公布的处理意见中,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为重庆大学的艺术学理论。撤销授权的单位及学科包括沈阳建筑大学艺术学科、长春理工大学会计学科、长春工业大学法律学科、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计学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艺术学科,以及河南工业大学法律学科。 通知指出,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和处理意见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其中,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对于目前国内高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现行方式,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李海生撰文指出,合格评估需要避免以科研为主导的倾向,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的质量、特色和效益,淡化量化规模指标,把人才培养质量而不是科研水平置于核心地位,如学术学位重视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专业学位重视实践与职业能力。 李海生表示,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培养单位需要正确处理好科研与人才培养关系,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中将人才培养放在核心位置,切实关注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导师和研究生这两个主体,从而在评估中淡化“科研中心”的片面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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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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